谐和:谁能告诉我,贝克的“人品”就一定比贺绍强高吗?

在贺梅案中,一些人提到,因为贺绍强的“人品”低,所以应当将贺梅判给贝克,“这样,有利贺梅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她将来的幸福。”

下这样的结论时,是不是应当先问一句:说贝克人品比贺高的依据是什么?就凭他是个白人基督徒,比贺家有钱么?

贝克这个人,并不是象有人想像地那么“高尚”,他是个混蛋,相当地混蛋,受美国司法和种族主义保护的混蛋。

贝克文化程度不高,曾经作过生意,生意不遂,几年前破产。曾经因为钱财纠纷上过法院。他和他的妻子现在领养了5,6个小孩。说他们纯粹是爱这些孩子,我不敢苟同。在加拿大,领养孩子的家庭,政府和慈善机构要给钱,每月付薪水,孩子领养越多,收入越高。有的夫妇和单亲母亲不出去干活,专门作这个,称之为“娃娃工业”,照样可以买房买车,生活不忧。田纳西的情况我不知道,但是,我想贝克这样经济并不很宽余的家庭,没有靠领养孩子的收入过日子,他们不会去领养这么多小孩。说实话,在领养得来的收入中,他们有多少是花在孩子身上,多少花在买房车,自己享受上,只有他们自己知道。

这样的家庭,也有很多问题,养父对孩子的虐待和性侵犯新闻时有见报(亲生父亲作这种丧天害理的事情很个别),可惜孩子在幼小年纪受侵害时不知道保护自己,长大了再发现,身体和心灵已经留下创伤。我不是说,贝克就一定会对贺梅作这种事情,但是,我不相信有人说的,贝克收养贺梅纯粹出于爱,贝家的动机不是那么单纯。

再者,从三年的夺子案中,可以看出,贝克是个相当暴烈自私和毫无人性的人。他三番五次阻扰罗秦去探望亲生女儿,即使当罗秦哭着在他家门口,求求让她进去看看女儿,他也叫警察来把她轰走。为了达到私占贺梅,他甚至和律师合伙要求法院下驱逐令,在案子还没了结时,把贺家驱逐出美国,后因中国领事馆干预,没有干 成。如果他是个高尚的,有人性的人,他会这么干么?

贝克在法庭中,多次撒谎,翻云复雨。我以前以为,他这样的行为会引起法官对他 的反感,可是,我错了。种族主义在美国司法系统里根深蒂固,以前是白人对黑人, 在贺案中,轮到了中国人。如果有人完全相信法院判决书里的说词,那他就受骗了。

就是这样的混蛋,有人竟然说,他比贺绍强人品更好,更能给贺梅带来幸福。

贺绍强在将女儿抱出去给别人领养中,犯了许多错误。最大的错误,是他盲目相信 “天堂的美国”,相信在美国处处有免费的便宜可贪,相信基督教会的“慈善”, 相信基督徒贝克的“善心”。

对于刚到新大陆的移民,我们都是过来人,对一些不可想像的困难,应当有些同情心。贺家当时把女儿交人暂时喂养,有他们的具体情况:罗秦生贺梅时大出血,产后虚弱,且无奶喂养孩子;贺绍强恰逢和齐女的“性骚扰”案发,在孟菲斯大学的奖学金被取消,罗秦没有工作,全家顿时断了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他在教会的怂恿下,把孩子暂时给了贝克,并没有签永久领养的文件。

可是,以后花了多大的力气,费了多少眼泪和钱财,终于没有要回孩子。有人最津津乐道贺绍强“人品低下”的理由是齐晓天对他的“性骚扰”案。这个案子,在贺梅案开审前就了结了:贺绍强无罪开释。当然,有人说,无罪不等于没有干,只是缺乏证据。可是我要问:既然你们不相信“性骚扰”案的判决,为什么又绝对相信贺梅判给贝克家的判决?这不是双重标准吗?尤其本坛有人自称“女儿,母亲”的人,屡屡以罪名不成立的“性骚扰”案作托词,硬要说贺绍强“人品低下”, 不配要回亲生女儿,连罗秦这样心痛欲绝的母亲,你们也不同情她吗??

那种“贺绍强给中国人丢脸”的说法,更是莫明其妙。贺绍强作为美国司法不公种族歧视的受害者,何脸可丢?这个案件暴露的美国司法黑暗,种族歧视,才是真正让美国人丢脸之处。就像美国军队在阿布监狱裸体羞辱伊拉克人,其实真正受到裸体羞辱的是美国的“民主人权”,谁裸体谁,谁羞辱谁,还不一定捏。(顺便告诉小 苦,我说的“美国输了,伊拉克赢了”是指的这个,不是指军事上的)。

我不明白,为什么有的人在这个案件中一味指责贺绍强,而从不过问贝克是个什么人。就算贺绍强是个混蛋,他也是“我们的混蛋”;贝克是混蛋,他是“他们的混 蛋”,有本质区别。小K和探戈说的好:我身上的虱子是我自己的,我们的混蛋是我们自己的,用不着旁人说三道四!

在北美的中国人不团结起来,为自己的利益斗争,就永远是二等公民,没人会把你当回事。贺绍强的案子输了,以后还有更多的李绍强张绍强受司法不公和种族歧视的欺侮。

在北美的家长们,看管好你们的儿女,不要轻易交给别人,哪怕他 /她披着绵羊的画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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