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省新法例创全国先河 罪犯被禁以案件图利

(加通社多伦多二十八日电)安省政府表示,根据禁止透过罪行牟利法例(PROHIBITING PROFITING FROM RECOUNTING CRIMES ACT),严重罪行犯人不得利用自己所犯案件图利,剥削受害人。

司法厅长史泰灵在周六发表的声明中表示,安省是加国首个省份制定这类保障罪案受害人的法例,换言之,由现时起,明文阻止罪犯从透过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痛苦图利。

该项法例授权省府,可以没收罪犯透过向任何媒体包括电视、书商或电影出售犯罪过程所得的金钱,然後将该笔金钱给予案中受害人。

法例同时要求,任何罪犯和出版商签约要向政府报告,否则会被罚款,最高罚额达五万元。

罪案受害人组织主席罗珊菲特表示,非常欣赏省府落实有关法例,协助防止罪犯公然透过所犯罪行图利。

换言之,绝不能让该类罪犯自私地利用所犯罪行获利,令罪案受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是项新法例是为取代於九五年引进的受害人的罪案得益权利法(VICTIM’S RIGHTS TO PROCEEDS OF CRIME ACT)而制定。据悉,澳洲及美国早已落实类似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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