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审理“图书馆色情过滤案”

多维社记者李慕威报导/美国最高法院自5日开始审理所谓“图书馆色情过滤案”,并将在7月前作出裁决:行政当局要求图书馆必须在电脑上安装色情过滤软件、否则将拒绝提供联邦资助的决定是否违宪。此案件被认为具有界标意义,是对联邦法官的重要考验:既要保障言论自由,又要维护政府保护公众免受来自互联网的色情骚扰的能力,法官们必须在二者之间权衡利害得失,规定必要的界限。

该案件名为“美国诉美国图书馆协会”(United States v. American Library Association),案件编号是02-361。

司法部副部长奥尔森(Theodore Olson)表示,在图书馆的书架上没有X级的电影录影带和杂志,因此也不应该在电脑上提供浏览色情内容。他说:“宪法第一修正案没有要求图书馆提供色情浏览。”

图书馆员和公民自由团体则声称,过滤软件是审查制度,违背宪法第一修正案,在防止色情内容的同时,也将会阻碍大量有价值信息的流通。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律师史密斯(Paul Smith)对法官表示:互联网上有数以百万计的网站,根本不可能过滤掉所有色情网站。

但显然有些法官是对政府立场持支持态度的。法官布列叶(Stephen Breyer)表示,互联网使用者随时可以要求图书馆员关闭过滤器,“你可以要求关闭它,你只需要走到图书馆的工作人员面前,告诉他们。”

但史密斯表示,这对合法研究者无疑是莫大的侮辱,“你必须走过去说,请把色情过滤器关掉。”

自1996年,国会相继通过三项保护儿童的立法,但最高法院推翻了第一项,延缓第二项的执行。

2000年国会通过法律,这项法案的名称是儿童网路保护法(Children’sInternet Protection Act),当时的总统柯林顿签署,要求公共图书馆和学校在7月1日前,在电脑上设定电子过滤设备,也就是过滤网路色情内容的软体,否则将丧失联邦政府对电脑设备和网路拨接的补助。

2002年在宾西法尼亚州,由费城三名联邦法官所组成的特别法庭,一致作出裁决,驳回这项法案,理由是该法案违反宪法第一修正案;法案要求设定的过滤软体,会阻碍使用者进入合法网站,却同时又阻挡不住色情内容。这是该法案第三次遭到驳回。美国民间自由联盟负责诉讼业务的主任贝森(Ann Beeson)表示,特别法庭的判决,防止了美国政府将图书馆管理人员变成思想警察,网际网路过滤软体先天有缺陷,会使图书馆的使用者无法进入网路中具有价值的网站。

低级法院的法官倾向于对图书馆的互联网使用采取有限的限制,如未成年人使用没有过滤软件的电脑,事前必须有家长的许可,或者有家长陪同等。

据估计,美国现在约有17%的图书馆已经至少在部份电脑上安装了过滤软件。在美国大约有1400万人使用公共图书馆的电脑做研究、接收电子邮件,有时也登录成人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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