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移民遗产纷争案新进展李氏元配上诉被驳回

在加、中两地分别有妻室儿女的李姓老移民遗产纷争事件,昨日再有新发展。由于李氏元配没有根据安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较早前颁布条件,于限期前向法庭缴付5万元堂费保证金,其诉讼申请于去年11月遭法官完全驳回,但李氏元配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安省上诉庭昨日召开聆讯后,判定高等法院先前判决无误,即时驳回上诉申请。 根据安省高等法院主审法官桂雅(JUSTICE SUSAN GREER)在去年10月初一次聆讯,就李道能元配王毓英争取分享李氏遗产申诉发表之书面判决指出,由王毓英次子李光序代母提出的多项要求,均因不成立被驳回,当中包括平分李道能生前家产、摊分李道能在一份合伙协议下拥有一批物业的利益、追索配偶赡养费、及指称拥有“其他遗产权利”。

法官桂雅接纳唯一要求,就是王毓英可根据《继承法律改革法》(SUCCESSION LAW REFORM ACT)入禀追讨遗属供养费,但条件是王毓英稍后必须提交正规法律申诉文件,及于判决书发表后30天内向法庭缴付5万元堂费保证金。倘若限期缴付保证金条件最终不能达到,王毓英追讨遗属供养费的可能也将被撤销。

接审此诉讼的法官戴尔(JUSTICE GERALD DAY)于去年11月举行另一次聆讯上,根据法官桂雅判决,向王毓英询问有否已缴付堂费保证金。王透过传译表示没有付款,并向法官要求改期再开聆讯,待她数天内聘请律师协助。戴尔则回应称,法官桂雅判词内容清淅明确,由于王毓英未能达到法庭既定条件,因此唯有将其诉讼申请完全驳回。戴尔亦令王毓英于30天内向对方代表律师缴付3,000元堂费。

王毓英稍后入禀安省上诉庭就此判决提出上诉申请,上诉庭三名法官昨晨召开聆讯审理此申请。王毓英至今仍然没有律师协助,其传译向三法官强调,王是李道能唯一合法妻子,两人结婚已有60年。王毓英多年来一直肩负照顾子女责任,自己并无工作和收入。其夫过世后,她应拥有继承遗产之权利。

代表李道能第二任妻子王贤臻和两名女儿的律师艾布斯劳(VALOIS P. AMBROSINO)昨日在庭上回应说,王毓英是次上诉申请并无依据,因为法官戴尔只是按照法官桂雅判决行事,王也从没有就法官桂雅原先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庭三名法官退庭商议约半小时后,再上庭宣判。三法官一致认为,法官戴尔将王诉讼申请完全驳回,是因为王没有缴付堂费保证金,上诉庭并无任何材料可显示戴尔判决有错误。上诉庭因此判定将王之上诉驳回,并令王需向对方代表律师缴付堂费5,000元。

王毓英次子李光序稍后在庭外表示,两母子从中国来加拿大诉讼之盘缠很有限,所以希望可找到一名律师能提供义助,先打官司后付费。

于2000年5月逝世的李道能,又名DOLLAR LI。李道能之元配家庭居于中国天津,现年83岁的元配名叫王毓英,两子一女分别名叫李光厦、李光序、和李光华。李道能之第二任妻子名叫王贤臻,现居多伦多,两女分别名叫李光慧和李光媛。李道能早于1995年3月已订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及受托人分别是王贤臻、李光慧、和李光媛。而遗嘱受益人则包括前者3人及李道能元配所生之3名儿女,但元配却并非受益人。

李道能生前与第二任妻子王贤臻及另外一对夫妇,于1993年5月在本地合伙成立一间管理公司,透过公司在大多伦多地区拥有一个镇屋屋村。李道能元配所生的3子女与第二任妻子和两女发生争拗,就是环绕李道能在这合伙协议下拥有的业权利益,应否列入其遗产一部分,从而获得摊分。

双方于2001年和02年,已分别在安省高等法院及安省上诉庭对薄公堂。但在两阶段诉讼中,不同主审法官均裁定李道能生前所签订的合伙协议性质,是属于“共同拥有财产”(JOINT TENANCY),并非是“根据不同权原共同占有之不动产”(TENANCY IN COMMON)。如李道能逝世,其配偶王贤臻在此合伙协议中是拥有继承权,取得李道能在协议中的利益。因此,李道能本人在协议中的利益,并不成为其遗产一部分。

然而,李道能元配所生之3名子女对安省上诉庭裁决不服,于2002年11月入禀加拿大最高法院申请上诉。最高法院去年3月20日已将该申请驳回。

代表兄妹和其母王毓英、持访客签证来加参与诉讼的李光序,之后又再入禀安省高等法院,代母在李道能遗产中争取应得权益,包括要求平分家庭财产,及取回配偶赡养费、养老金和退休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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