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要把“美国”当商标 北京法院驳回其要求

  一家公司要把“美国”名字当做自己产品注册商标的一部分,这种要求被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后,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记者今天了解到,北京市一中院已驳回其诉讼要求。

  据北京晚报报道,1997年7月7日,满利洋行在外套等商品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AMERICANEXCHANGE”商标。商标局认为“AMERICAN”与美国国名近似,不能用做商标。同时,该商标另一部分“EXCHANGE”与伊克斯基国际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申请在先的“EXCHANGE”商标近似,故依法驳回其申请。满利洋行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商评委于2002年12月23日以相同理由再次驳回满利洋行的注册申请。满利洋行还是不服,该洋行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的决定,并要求核准其注册申请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满利洋行所申请商标“AMERICANEXCHANGE”中的“AMERICAN”含义与美国国名相近似,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而且满利洋行是以香港注册公司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其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使用“AMERICAN”字样,容易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产地发生误认。申请商标中“EXCHANGE”还与伊克斯基公司在先注册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和含义方面均相同。因此,满利洋行申请注册的商标整体不具有显著性,一中院依法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驳回了满利洋行要求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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