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防堵中国贪官外逃很难

综合报导/对于中国贪官,近来被媒体频繁引用的一组数字是:「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四千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五十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如果再加上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部分,实际数字可能更加庞大。贪官携款外逃,是腐败现象的「顶级」表现之一,因为贪官一旦外逃成功,又不能被引渡受审,则意味著他们不但成功地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赃款也就「洗」成了「白钱」。

携款外逃,近来似乎成了中国的一些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处的一条捷径。前不久,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也远遁加拿大,与此同时消失的还有他的两位前任馀振东和许国俊,此三人所涉嫌的是建国以来最大的银行系统监守自盗案,涉案金额高达四点八三亿美元;随后,原河南烟草局原局长蒋基芳因为经济问题突然挂印潜逃;之前,已有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的潜逃事件。

半月谈杂志曾引述不完全统计,目前有四千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携公款五十多亿元在逃。其中,有的已潜逃出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二○○一年被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的一百二十馀名在逃犯罪嫌疑人中,有百分之七十为国有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财会人员。一位曾供职于最高检察院外事部门的人士透露:近期以来,每年惊动高检外事部门的职务犯罪出逃案为二十至三十件。

人民日报曾在一篇报道措辞强烈地指出:“调查显示,近年来中国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也不断上涨,其中因为洗钱导致资金外流的数目不在少数。资本外逃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它既减少国家税收,又影响外汇储备,有人担心这将会危及中国金融的安全,甚至会成为金融危机的根源。”

杜绝贪官外逃,最根本的当然还是加大反腐败的力度,因为没有了贪官,当然也就无所谓外逃;或贪官一贪,就被及时发现,也就来不及外逃。但在这方面,中国面临的局面显然还不那么乐观。从披露出的案件看,不少贪官都是在贪几年、十几年,贪污规模惊人之后才被发现,而且其贪污的赃款可能已经转移,其间存在的制度缺陷和管理疏漏,实在是不可小视。

北京青年报文章指,对个人,尤其是官员的个人财产来源,应该有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目前的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在保护私有财产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对个人财产状况和来源又采取暧昧和放任的态度。目前,一些官员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子女在国外留学,其生活之奢华、花钱之豪放,已经在国外传为「美谈」,但只要其供养者没有「犯事」,其经济来源似乎就从不受追究。这种现象的存在,一方面使贪官还未外逃,其赃款就已经转移,另一方面也为贪官的外逃预留了后路。

分析人士指出,中国贪官外逃的去向大体有四类: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大多就近逃到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马来西亚、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等;一些直接弄不到证件的人,索性跑到非洲、拉美等国家;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香港中转逃到其他国家。

中国也试图通过相关国际法律引渡外逃贪官,但由于各个国家法律制度不同,更由于各国的法制化程度不同,在一国是犯罪分子的人,到了另一个国家,很有可能就被认为不是犯罪分子。这就好比对于死刑的规定,有的国家有死刑,而有的国家则没有。一个在法律上有死刑的国家的犯罪分子,逃到了一个在法律上没有死刑的国家,对于他的量刑,将如何界定呢?显然,按照没有死刑的国家的法律判处该犯罪分子有期徒刑,对于犯罪分子的原在国来说,肯定是不合适的,可如果按照犯罪分子的原在国的法律判处他死刑,更是不合适的。

况且,违法犯罪分子在某一国家疆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破坏的只是该国的法律,并不对他国的社会契约和公共安全构成破坏。因此,惩罚犯罪必须遵循“刑罚的地点就是犯罪的地点”之原则。“如果某个罪犯对于其他社会的契约并没有造成破坏,那么他可以受到该社会最高力量的威吓、驱逐和排斥,却不能受到以法律手段做出的惩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话,可谓经典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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