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昌:林毅夫案完全是人权事件

【31日电】黄国昌来稿/中国知名经济学者林毅夫的父亲林火树,五月九日在宜兰逝世。听到这个消息,林毅夫当日就委托他的兄长向台湾政府申请回台奔丧。

这个案件不仅涉及两岸关系,更牵涉到两岸的人事,在两岸事务都是新闻的今天,引起讨论、甚至争论,说来是理所当然的,一点也不足为奇。

然而,令人感到莫名其妙的是,这个案子是百分之百的「人权案件」,似乎大家却不愿意面对现实,不仅不谈人权,反而绕圈子的大谈「政治」、「法律」、「人道」等等不是「问题」的问题。说来真令人遗憾。

这是「人权」问题的界定,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看s

一、先看一般人权。开政治法律等教条,有个人,他父亲逝世,他是否有权利回来奔丧?这根本就是「基本人权」,每个人都有「天生」的权利,回到故乡,何况是为父亲奔丧!这种做人的基本权利不容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二、再说大家着眼的林毅夫。他一九七九年从金门前线游泳逃到中国,是千真万确的事实。这个事实根据台湾法律的认定,认为他临阵脱逃、带走国防机密、反叛国家等等。其实,就林毅夫本人来说,隔着隔着台湾海峡对峙的国民党和共产党政权,当时都说是「中国」,他选择那边,都没有「叛国」,只是选择他喜欢的政府;他以自由意识,在国共两者中间,选择了共产党,弃了国民党;或者说,选择了中国,弃了台湾。我们可以不苟同他的选择,但我们应尊重他的选择;做这种政治性选择也是他的基本人权。他有选择政治信仰的自由。

因此,我们认为这是人权的案件。如果台湾政府是个崇尚人权的政府,它没有理由拒绝;行政院长游锡坤表示以人道的考量,决定让他还乡奔丧,根本是不通的,也表示政府不够民主。在真正民主国家,这是林毅夫的基本人权。

我们还要进一步指出,台湾最近各方面说法之不对s

第一、法律说是不合法的。就当时的情形而论,他的确是违犯了某种法律。但首先,到现在为止,法院从来没判过林毅夫的罪,所谓犯罪,应由法院决定,没有判决怎么能说他犯罪?其次,法律是多方面的,要保护政府,更要保护个人。对林毅夫来讲,自己的信仰重要还是政府重要?为甚么他不能选择,要听政府的摆布?法律要多方面考虑,不要以自我为中心作解释。法律应按正当程序起诉,未移法定程序办案以前,不能先定他的罪。

第二、道德说是不公道的。有些人说,当年林毅夫逃到大陆,连累了很多人,不处罚他,对那些「受害者」不公平。的确,基于连坐法,有不少人受罪,但问题是s连坐合不合理?这种不合理是不是他定下来的?为甚么不怪政府规定不对,而要怪他逃跑?政府因为他逃跑,不敢用跟他背景一样的人,如从台大转到军校的人,也是政府政策有问题,怎么能要求他负责?至于说他是不好的榜样,也是本位主义的说法,为甚么不说他「勇敢」,敢不要命的追求理想?

第三、政治说是不合理的。有些人从政治上考虑林毅夫的「问题」,作种种政治联想。比如中国国民党发言人吴清基指出两点,一、「叛逃就是叛逃,一个人怎可对在背叛后,还可以衣锦还乡不被责备?」二、林毅夫「是中国政府高层的左右手,是否会扮演两岸密使、特使?」其实,这都不是他的问题,是别人的顾虑。会不会认为他回台是「衣锦还乡」,是台湾社会的「价值判断」,不是他的问题。再说,他是否「扮演两岸密使、特使」,要看台湾有关方面接受与否,而且如果他真的当密使或特使,是不是对台湾一定不利?事先以这些说法反对他,合理吗?

总之,这次林毅夫回乡奔丧,是个人权案件,台湾各界似乎不必把它弄得太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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